貨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
對于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nèi)容的。
對于后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nèi)容,而是直接表現(xiàn)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債權的不可侵性:
無論物權還是債權都是權利的具體類型。近代民法上的權利,作為一個整體是建立在個人與國家對立的基礎上的,目的在于對國家公權力的對抗。拉倫茨將法律關系稱為人與人之間的法律紐帶,并特別強調(diào)法律關系確立的這種聯(lián)系的本質(zhì),不是以拘束為中心,而是以設定一種自由空間為中心,即法律關系是"法律制度賦予特定的人的一種可能性--一種自由空間,所有其他人都不得干涉。"所以法律關系的本質(zhì),在于劃定個人的意思所能獨立支配的范圍,這就是權利。薩維尼將權利分為三類:第一,人自出生時起就擁有的權利,它在生命期間不可剝奪,稱為"原權"(Urrecht),大致相當于所稱的人格權;第二,關于物的權利。"物"(sache)指可以為人所支配的那一部分自然界。當時的物權主要指所有權,屬于比較簡單的法律關系;第三,債權關系,即所謂"人與他人的關系",僅限于指與他人特定行為的關系。薩維尼還指出,債權與所有權有區(qū)別,但也有類似,其中一點就是債權與所有權一樣,也具有以主體意思支配外界某部分的本質(zhì)。所以債權作為權利的一種,一經(jīng)成立也就劃定了債權人的意思所能獨立支配的范圍,這種獨立的意思支配作為權利的一種,當然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第三人都不得非法干預。 總之,債權與物權同屬權利的具體類型,都確定了權利人自由活動的空間,這種空間一經(jīng)確立就成為一種秩序,這種秩序所具有的不容他人非法干預的效力并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私法意思自治的內(nèi)容與其也毫無關系。法律對這種秩序在何種程度上提供何種保護,是個人意思無法達到的領域,這與合同下的權利義務由當事人自己設定迥然有別。簡要說來,意思自治給個人自由進入債的關系提供了一種可能,當事人是否進入、怎樣進入以及進入怎樣的法律關系,概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這種法律關系一旦確定,就成了一種既定的法律秩序,正是這種秩序,而不是法律關系具體的內(nèi)容,與其他第三人發(fā)生了聯(lián)系,任何人都必須尊重這種秩序,不得隨意破壞,這就決定了債權的不可侵性。
侵害債權制度建立的最大障礙在于合同的相對性規(guī)則。在論及兩者的關系時,法國學者Demogno認為,第三人侵害債權所應負的責任并不是合同責任。根據(jù)另一位法國學者BorisStark的解釋,《法國民法典》第1165條雖將合同責任限于合同當事人,但這并不意味著第三人侵害債權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他認為,依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僅于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效力,這僅僅意味著,債權人無權以此項合同為依據(jù)而請求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中國也有學者持相似的觀點,認為在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情況下,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已經(jīng)形成為一種侵權損害賠償關系,因此不能用合同相對性的規(guī)則來否定債權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侵權法上的權利。這種觀點指出了侵權關系與合同關系的不同,無疑是正確的。然而要在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形成一種侵權損害賠償關系,則必須首先論證債權具有不可侵性,否則侵權關系無從發(fā)生,更談不上與合同關系的區(qū)別了。為此,學者們進一步將債的效力分為對內(nèi)效力與對外效力,認為:"債權的不可侵犯性主要用來描述債權人與不特定第三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即債的對外效力,債的相對性則用來表述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即債的對內(nèi)效力。"這種觀點不無道理,但如果將債權的不可侵性歸入債權的效力范疇,論證并不充分,因為債權的相對性決定了債權人無法向第三人主張債權的任何內(nèi)容,也就是說,從債權本身具有的內(nèi)容出發(fā)進行推論,債權的效力很難及于第三人,這與物權不管被多少人侵害,物權人可徑直追到物的最后占有人,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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