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少年小施11歲時購兒童票上高鐵后,因身高超過1.5米被要求補差價購買成人票。他的父親認為關于身高的規(guī)定不合理,遂將鐵路方面起訴至合肥市包河區(qū)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退還票款、賠禮道歉等。包河區(qū)法院一審駁回了小施一方的訴訟請求。小施一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12月16日,澎湃新聞從小施父親、該案代理律師施鮑中處獲悉,合肥市法院二審判決駁回小施的上訴,維持原判。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9年5月,施先生為當時11歲的兒子小施買了高鐵“兒童票”,票價26元。因小施身高超過1.5米,他們到站后,小施被要求補成人票價差額部分26元。施先生認為關于身高的規(guī)定不合理,遂將鐵路方面起訴至合肥市包河區(qū)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退還票款、賠禮道歉等。
2021年10月12日,施先生收到合肥市包河區(qū)法院的民事判決。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系正常履行職務行為,不屬于強迫交易,駁回了小施一方的訴訟請求。小施一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澎湃新聞注意到,該案訴訟期間,國家鐵路局發(fā)布了關于《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征求意見稿)》。
據央視新聞報道,鐵路客票兒童票擬將由身高劃分改為以年齡劃分。2021年11月1日,國家鐵路局發(fā)布關于《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稱,實行車票實名制,年滿6周歲且未滿14周歲的兒童可以購買兒童優(yōu)惠票,年滿14周歲的兒童,應購買全價票。
11月26日,該案二審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據代理律師提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侵權責任的構成需同時具備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間的因果關系及行為人存在過錯這四個構成要件。
判決書顯示,本案中,小施基于其在2019年5月11日乘坐D5660次列車時列車乘務人員及合肥南站工作人員強制要求其測量身高并補足票價的行為構成侵權為由提出相關訴請,并明確其認為中國鐵路集團公司、中國鐵路上海集團公司侵犯其作為消費者及未成年人享有的公平、平等交易權、人格尊嚴權及由此造成了相應財產損失。
判決書稱,根據原鐵道部公布的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第十九條規(guī)定,隨同成人旅行身高1.2-1.5米的兒童,應當購買兒童票;超過1.5米時應買全價票。小施雖未年滿十八周歲,但其身高已超過1.5米,按規(guī)定應購買全價票。中國鐵路上海集團公司D5660次列車乘務人員及合肥南站工作人員對小施進行身高測量并要求其隨行親屬為其補足票價,是正常履職的行為,不構成小施訴稱的存在強制交易及侵犯其享有的公平交易權的違法行為,且現有證據亦不能證明相關工作人員在此過程中實施了損害小施人格尊嚴等其他違法行為,小施訴請中國鐵路集團公司、中國鐵路上海集團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小施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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