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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經緯8月1日電 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網站消息,國家發(fā)改委等部門發(fā)布《關于嚴格執(zhí)行招標投標法規(guī)制度進一步規(guī)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意見要求,堅決打擊遏制違法投標和不誠信履約行為。密切關注中標率異常低、不以中標為目的投標的“陪標專業(yè)戶”。意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在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方面,意見提到,依法落實招標自主權。切實保障招標人在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在統(tǒng)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內選擇電子交易系統(tǒng)和交易場所、組建評標委員會、委派代表參加評標、確定中標人、簽訂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違法限定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方式,不得強制具有自行招標能力的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不得設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依據的招標文件審查等前置審批或審核環(huán)節(jié)。對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項目,取消招標文件備案或者實行網上辦理。
在堅決打擊遏制違法投標和不誠信履約行為方面,意見指出,嚴格規(guī)范投標和履約行為。投標人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依法誠信參加投標,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不得通過受讓、租借或者掛靠資質投標;不得偽造、變造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提供虛假業(yè)績、獎項、項目負責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投標;不得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不得與評標委員會成員私下接觸,或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行政監(jiān)督部門人員等行賄謀取中標;不得惡意提出異議、投訴或者舉報,干擾正常招標投標活動。中標人不得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或者將中標項目轉包、違法分包。
同時,意見提到,加大違法投標行為打擊力度。密切關注中標率異常低、不以中標為目的投標的“陪標專業(yè)戶”。重點關注投標人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不同投標人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存在交叉任職、人員混用或者親屬關系、經常性“抱團”投標等圍標串標高風險跡象。嚴厲打擊操縱投標或出借資質等行為導致中標率異常高的“標王”及其背后的違法犯罪團伙。經查實存在違法行為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按照規(guī)定納入信用記錄;對其中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組織處理的,移交有關機關、單位依規(guī)依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及時向有關機關移送。不得以行政約談、內部處理等代替行政處罰,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在規(guī)范招標代理服務行為方面,意見稱,切實規(guī)范招標代理行為。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應當依法依規(guī)、誠信自律經營,嚴禁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輸送不正當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攬業(yè)務;對于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等提出的違法要求應當堅決抵制、及時勸阻,不得背離職業(yè)道德無原則附和;不得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收取高額的招標文件等資料費用;招標代理活動結束后,及時向招標人提交全套招標檔案資料,不得篡改、損毀、偽造或擅自銷毀;不得與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等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中新經緯APP)
編輯:楊京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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