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用電協(xié)議什么時候簽訂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業(yè)主自己去簽,這是更好的選擇。如果是開發(fā)商代表業(yè)主簽訂的,可以由業(yè)主們授權;如果開發(fā)商直接簽訂的,業(yè)主只能在購房時,無條件接受了。
《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八條 【供用電合同定義及強制締約義務】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向社會公眾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條 【供用電合同內容】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二、
供用電合同適用范圍
(一)合同的標的物是特殊的物品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標的物為電、水、氣、熱力。這類商品既是生產、生活中的必需品,又是由有關單位壟斷供應的,因此,為保障人們生產和生活的需要,法律不能不對其予以特別規(guī)制。
(二)屬于格式合同這類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條款是由供方單位擬定的,用方只能決定是否同意訂立合同,而一般不能決定合同的相關內容。盡管用方在標的物的用量、用時上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最終的決定權完全在供方。所以,這類合同屬于格式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具有連續(xù)性由于電、水、氣、熱力的供應和使用具有連續(xù)性,因而合同的履行具有連續(xù)性。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間內,正常情況下,供方須連續(xù)地供電、水、氣、熱力,用方須按期支付相應的價款。
三、
安全用電常識
(一)入戶電源線避免過負荷使用,破舊老化的電源線應及時更換,以免發(fā)生意外。
(二)入戶電源總保險與分戶保險應配置合理,使之能起到對家用電器的保護作用。
(三)接臨時電源要用合格的電源線、電源插頭、插座要安全可靠。損壞的不能使用,電源線接頭要用膠布包好。
(四)臨時電源線臨近高壓輸電線路時,應與高壓輸電線路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10KV及以下0。7米;35KV,1米;110KV,1。5米;220KV,3米;500KV,5米)。
(五)嚴禁私自從公用線路上接線。
(六)線路接頭應確保接觸良好,連接可靠。
(七)房間裝修,隱藏在墻內的電源線要放在專用阻燃護套內,電源線的截面應滿足負荷要求。
(八)使用電動工具如電鉆等,須戴絕緣手套。
(九)遇有家用電器著火,應先切斷電源再救火。
(十)家用電器接線必須確保正確,有疑問應及時詢問專業(yè)人員。
(十一)家庭用電應裝設帶有過電壓保護的調試合格的漏電保護器,以保證使用家用電器時的人身安全。
(十二)家用電器在使用時,應有良好的外殼接地,室內要設有公用地線。
(十三)濕手不能觸摸帶電的家用電器,不能用濕布擦拭使用中的家用電器,進行家用電器修理必須先停電源。
(十四)家用電熱設備,暖氣設備一定要遠離煤氣罐、煤氣管道,發(fā)現(xiàn)煤氣漏氣時先開窗通風,千萬不能拉合電源,并及時請專業(yè)人員修理。
(十五)使用電熨斗、電烙鐵等電熱器件。必須遠離易燃物品,用完后應切斷電源,拔下插銷以防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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