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人的權利有:
地役權人的權利,可分為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
1.積極權利即對供役地的利用權。這種利用權,按不同的權利內(nèi)容,可分為占有狀態(tài)的利用和非占有狀態(tài)的利用。
2.地役權人的消極權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該土地上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
地役權人的義務有:
1.地役權人對供役地的使用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式為之,這樣使得通過地役權增加需役地價值的同時,不至過分損害供役地的使用。
2.地役權人對于為行使地役權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設施,如電線、管道、道路,應當注意維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設施損害而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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