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下列方面,可區(qū)分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即尋釁滋事罪的對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傷害罪的對象一般是特定的人;尋釁滋事侵害的主要是社會管理秩序,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quán);以及尋釁滋事包括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等多種情形。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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