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過錯行為人承認錯誤的文字記錄或口頭陳述。
2、由過錯方所在的居(村)委會或其所在的單位出具的其與他人同居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相稱共同生活的證明。
3、由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其與他人結(jié)婚的證明。
4、有關機構(gòu)如醫(yī)院出具的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診斷或有關機關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構(gòu)成虐待罪、遺棄罪或其他關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決書。
6、左右鄰居的證詞。
7、能證明一方有過錯事實或行為的照片。
8、司法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等。
侵害主體
一般侵權的主體(即加害人)范圍較廣,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shù)那謾嘀黧w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配偶一方。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能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為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因而,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存在共同侵權問題。同時,這里所說的配偶,必須是合法婚姻關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關系的配偶,也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如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或撤銷,其同居期間一方造成另一方損害的(如暴力致人傷害),則應按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處理。對于不屬于婚姻存續(xù)期間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作為離婚損害賠償處理。如在戀愛期間所發(fā)生的侵權損害,在結(jié)婚之后離婚時,不能對此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如果因侵權造成損害需要賠償?shù)模匆话闱謾鄵p害賠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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