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用人單位來說,除需提前30天通知外,還要注意辦理如下手續(xù):
(一)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
(三)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四)工作、業(yè)務的交接。
(五)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guī)定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和失業(yè)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該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書中客觀的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2、對于勞動者來說,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辦理如下手續(xù):
(一)按勞動法規(guī)定的時間與要求,提前給用人單位發(fā)出書面解約通知。如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二)進行工作、業(yè)務交接。
(三)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勞動合同的解除涉及到雙方權利義務的終結,并不是一段勞動關系的結束而已,如果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不辦理相關手續(xù)或者手續(xù)辦理的不齊全,只會讓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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