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未做到“每日8次整點簽到”,被公司認定為履職不力而屢被降薪;快遞網(wǎng)點負責人排名靠后被降為倉管員,質疑公司考核標準模糊……流行一時的末位淘汰被判違法后,一些企業(yè)轉而以“末位”對員工隨意降職降薪。
從末位淘汰,到末位降職降薪,換個馬甲就沒人認識你了?末位淘汰制度被很多企業(yè)奉行,并以此對公司效率進行優(yōu)化。不論說法咋變,“末位”思想不變。
末位淘汰不合法,末位降職降薪這個“借口”同樣不成立。此前,有公司曾因推行末位淘汰制度而惹上官司,故而偃旗息鼓。但受到疫情沖擊,公司效益下降,于是腦子活泛的老板又把末位淘汰翻新,變成末位降職降薪。律師表示,企業(yè)行使經(jīng)營自主權不能任性。“末位”不能單獨作為企業(yè)淘汰員工的理由,當然也不能隨意成為降職降薪的借口。
“末位”不等于“不能勝任工作”,這是此類事件法理上質證與立論的關鍵。在限定等級比例的考核中,必然有首有末。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司的考核滿分為100分,60分以下算不勝任工作,50名員工參加考核,結果10人100分、30人95分,10人90分。那么公司就不能將90分的10人認定為不勝任工作。進行“末位淘汰”或者降職降薪,就是變更勞動合同,而且是單方面撕毀合同。
說到底,企業(yè)之所以癡迷于末位機制,就是為了壓縮成本、提高利潤。相對于末位淘汰、末位降職降薪等潛在的法律風險,企業(yè)更看重其帶來的好處和競爭優(yōu)勢。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10年,便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享有強制締約權。對企業(yè)來說,合同期拉長,意味著靈活調動勞動力的空間變小,而淘汰表現(xiàn)平庸的員工就能削減用工成本,利益為上就是“末位”邏輯。
企業(yè)畢竟不是慈善機構,沒有績效考核和競爭機制,難道要吃大鍋飯、搞平均?若真如此,“躺平”者將大有人在,三個和尚沒水吃就是企業(yè)和員工的結局。然而,激勵的手段不只反向一種,正向鼓勵一樣可以發(fā)揮作用。企業(yè)不妨轉換思維,通過合理分配績效工資激勵員工,凝聚起“干與不干不一樣”“多干多得”的共識,這才是上策。(記者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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