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備用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屬于銀行信用證,開證行銀行保證當申請人未能履行其義務時,開證行銀行將予以支付。因此,備用信用證是備受益人在申請人違約時獲得賠償的一種方式。廣泛用于投標、還款或履約擔保、賒銷、預付款和商業(yè)票據擔保。
備用信用證的特點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信用證或類似的安排,由開證行對受益人構成以下保證:
第一,償還債務人的貸款或向債務人的基金預付款;
第二,償還債務人所承擔的債務;
第三,向不履行合同的債務人付款。
由此可見,銀行備用信用證與傳統(tǒng)商業(yè)信用證的區(qū)別在于,它不需要銀行進行實際融資,只需要銀行在申請人無力償還時承擔債務責任。
在使用備用信用證有什么風險呢?
1.進口備用信用證欺詐
進口備用信用證欺詐是指欺詐者試圖騙取銀行的融資、實際供應商的貨物或進口商的保證金,并以向進口企業(yè)提供緊俏商品為借口,誘使買方銀行開立不可撤銷備用信用證。
2.出口備用信用證欺詐
也就是說,欺詐者打著正常貿易的旗號,以向我們提供出口支付擔保的名義,在備信用證中故意添加一些對出口商非常不利的“陷阱條款”,或限制出口商的積極性,試圖騙取出口商的出口貨物或履約付款。
3、招商引資,融資備用信用證欺詐
引進資金和融資備用信用證詐騙主要是詐騙者利用“國際財團”的品牌,以幫助地方政府引進外資為借口,誘使國內銀行開立備用信用證,從而在國外進行詐騙和詐騙,或者披上“外資企業(yè)”的外衣,以合作投資為理由。偽造銀行備用信用證作為融資擔保,企圖騙取我們銀行的融資或貸款
銀行保函和信用證都是由銀行,發(fā)的,屬于銀行信用證,它們都用于國際貿易中的支付,但它們之間有很大的差異,主要表現在:
1.銀行有不同的支付責任
在信用證業(yè)務中,開證行承擔主要支付責任;在銀行的擔保業(yè)務中,即期擔保銀行承擔主要支付責任,而有條件擔保銀行承擔次要支付責任。
2.不同的適用范圍
信用證業(yè)務一般只適用于貨物銷售,而銀行保函更適用于國際工程承包、招標投標、貸款等貨物銷售以外的業(yè)務。
3.對文檔的不同要求
信用證下的裝運單據是付款的基礎。如果單據不一致,銀行可以拒絕付款。銀行保函項下的單據不是付款的依據,付款通常通過索賠或其他單據進行。
4.是否融資有所不同
信用證項下的受益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獲得資金融資,而銀行信用證項下的單據不能成為索匯的基礎,也不能用作抵押貸款,受益人也不能獲得資金融資。
5.不同于契約關系
信用證和合同是兩個完全獨立的合同;對于有條件擔保的銀行,當受益人要求銀行通過提交書面聲明或對方不履行的證明來履行其賠償承諾時,銀行通常必須確認不履行。如果雙方意見不一致,可以保證銀行將卷入雙方的合同糾紛。一些國家,如美國和日本,法律禁止銀行干預商業(yè)糾紛,因此銀行不允許簽發(fā)銀行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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