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間,湖南華鑫美好公路環(huán)境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鑫公司”)先后從周某處購買貴州茅臺白酒共計445瓶,銷售金額共計83.81萬元。后華鑫公司發(fā)現周某銷售的茅臺疑似假酒遂報警。經認定,上述白酒中86瓶標有“貴州茅臺酒”的白酒為假茅臺。
2023年3月29日,長沙市天心區(qū)法院判決,傅某遠、周某桂、周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三年八個月、三年十個月,并分別處罰金。周某桂退繳的違法所得40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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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上述判決生效。不過,讓華鑫公司疑惑的是,作為報案人,他們的損失該如何挽回?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華鑫公司請求檢方、法院將其列為被害人并將收繳的贓款退還該公司,不過被拒。
▲警方扣押的假茅臺。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由天心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2019)湘0103刑初535號、(2020)湘0103刑初646號判決書將購買到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購買者認定為被害人。
6月下旬,華鑫公司向天心區(qū)法院包括院長在內等多名負責人郵寄了多份刑事申訴書,請求法院撤銷判決,并依法改判。目前,上述材料均已被法院簽收。
“這個案子我們很清楚?!?月10日,負責審理該案的法官助理介紹,已收到了申訴材料,“案件已辦結,如果想推翻原判決,可以申請再審,如果想挽回損失,建議民事訴訟”。
公司購買445瓶假茅臺報案,3名被告獲刑
10日,華鑫公司行政辦公室工作人員陳麗告訴上游新聞記者,由于日常接待等需要,他們通過中間人認識了周某,并從2019年6月起通過周某采購茅臺酒等。
“一開始,我們通過瓶蓋掃碼驗證真?zhèn)危]有任何懷疑。后來有朋友借我們的酒出去招待,客人反映酒有問題,這樣的情況出現過幾次?!标慃愓f,后來,他們公司有一次招待,飯桌上有一位客人對茅臺酒比較懂,他認為是假酒。
陳麗介紹,為慎重起見,他們做過鑒定,結果是假酒,“我們找周某,他不承認是假酒?!?/p>
2022年4月19日,華鑫公司報案,當日,長沙市公安局食品藥品環(huán)境犯罪偵查支隊受案,并現場扣押了86瓶茅臺酒。
同日,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辨認(鑒定)表結論是:“通過外觀辨認(鑒定),送辨樣品與我公司出廠產品外包裝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產,屬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p>
今年3月29日,長沙市天心區(qū)法院下發(fā)(2022)湘0103刑初826號判決認定,2018年至2022年期間,被告人傅某遠先后在長沙租用民房,通過以廉價散裝白酒灌裝的方式假冒貴州茅臺、五糧液、國窖1573等品牌白酒,并將假冒的白酒銷售給被告人周某桂。經統計,2019年1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傅某遠銷售假冒白酒的金額共計150.29萬元。
▲2023年3月29日,天心區(qū)法院判決傅某遠、周某桂、周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三年八個月、三年十個月,并分別處罰金。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2019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間,被告人周某明知被告人周某桂售賣的是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仍從周某桂處購買假冒貴州茅臺等品牌白酒,并銷售給華鑫公司。經統計,被告人周某購買假冒貴州茅臺白酒共計445瓶,銷售金額共計83.81萬元。被告人周某非法獲利共計26.51萬元。后華鑫公司發(fā)現被告人周某銷售的貴州茅臺白酒疑似假冒的白酒遂報警。2022年4月19日,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扣押華鑫公司從被告人周某處購買的86瓶標有“貴州茅臺酒”字樣的白酒。經認定,上述86瓶標有“貴州茅臺酒”字樣的白酒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
2022年6月14日,被告人周某桂被公安民警抓獲,民警當場在周某桂的倉庫內起獲25瓶標有“貴州茅臺酒”字樣的白酒、66瓶標有“五糧液”字樣的白酒、45瓶標有“國窖1573”字樣的白酒;同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民警抓獲;7月7日,被告人傅某遠被公安民警抓獲。
經認定,在被告人周某桂處起獲的上述共計136瓶白酒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案發(fā)后,被告人周某桂主動退繳違法所得40萬元。庭審中,被告人傅某遠自認其制作并且銷售假酒獲利約10余萬元。
買假公司提交申訴狀,承辦人稱可提起再審申請或民事訴訟
上游新聞記者了解到,華鑫公司在案件審理期間,請求檢方將公司列為被害人,并保障被害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不過,檢方以華鑫公司非被害人為由,未予受理。
上游新聞獲取了由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2019)湘0103刑初535號、(2020)湘0103刑初646號判決書,案由同樣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將購買到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購買者認定為被害人。
華鑫公司認為,同樣的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由相同,作為買到假貨的消費者,為何公司不能列為被害人?
由于不服一審判決,華鑫公司委托律師代為申訴。
華鑫公司在這份刑事申訴書中闡述稱,經多次與辦案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聯系,兩機關均認為華鑫公司非本案被害人,因此未依法告知其訴訟中的權利義務,也拒絕其參與訴訟。
此外, 華鑫公司依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辦理知識產權案件工作指引》《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五件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典型案例》認為,自己是被害人。
華鑫公司在申訴中提到,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周某購買假冒貴州茅臺白酒共計445瓶,銷售金額共計83.81萬元,該購酒數量和銷售金額與華鑫公司從周某處購酒數量和酒款數字不符。華鑫公司稱,先后14次從被告處購買512瓶“貴州茅臺酒”,酒款共計1055650元。一審判決僅認定周某購入假冒茅臺白酒445瓶,仍有67瓶假冒茅臺白酒未進行認定。華鑫公司作為本案被害人,因犯罪分子的違法行為導致其財產權利受損,應當判決其返還。
6月下旬,華鑫公司向天心區(qū)法院包括院長在內等多名負責人郵寄了多份刑事申訴書,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
7月10日,天心區(qū)法院刑事審判庭羅庭長助理對上游新聞記者表示,他們已經將簽收的材料轉給了案件承辦法官,“這個案件不歸刑庭管,是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現在叫創(chuàng)谷法庭。”
承辦該案的法官助理介紹:“案件已辦結,如果想推翻原判決,可以申請再審,如果想挽回損失,建議民事訴訟?!?/p>
10日下午,華鑫公司委托律師再次向天心區(qū)法院立案庭遞交了申訴材料,目前,他們正等待法院進一步答復。
上游新聞記者 蕭鵬
(來源:上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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