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沖基金與共同基金有什么區(qū)別?
1.投資者資格
對沖基金的投資者有嚴格的資格限制,美國證券法規(guī)定:以個人名義參加,最近兩年內個人年收入至少在20萬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義參加,夫婦倆最近兩年的收入至少在30萬美元以上;如以機構名義參加,凈資產(chǎn)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1996年作出新的規(guī)定:參與者由100人擴大到了500人。參與者的條件是個人必須擁有價值5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證券。而一般的共同基金無此限制。
2.操作
對沖基金的操作不受限制,投資組合和交易受限制很少,主要合伙人和管理者可以自由、靈活運用各種投資技術,包括賣空。衍生工具的交易和杠桿。而一般的共同基金在操作上受限制較多。
3.監(jiān)管
目前對沖基金不受監(jiān)管。美國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和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曾規(guī)定:不足100個投資者的機構在成立時不需要向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等金融主管部門登記,并可免于管制。因為投資者主要是少數(shù)十分老練而富裕的個體,自我保護能力較強。相比之下,對共同基金的監(jiān)管比較嚴格,這主要因為投資者是普通大眾,許多人缺乏對市場的必要了解,出于避免大眾風險、保護弱小者以及保證社會安全的考慮,實行嚴格監(jiān)管。
4.籌資方式
對沖基金一般通過私募發(fā)起,證券法規(guī)定它在吸引顧客時不得利用任何傳媒做廣告。投資者主要通過四種方式參與:根據(jù)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直接認識某個對沖基金的管理者;通過別的基金轉入;由投資銀行。證券中介公司或投資咨詢公司的特別介紹。而一般的共同基金多是通過公募,公開大做廣告以招待客戶。
5.能否立案設立
對沖基金通常設立離岸基金,其好處是可以避開美國法律的投資人數(shù)限制和避稅。通常設在稅收避難所如處女島(Virgin Island)、巴哈馬(Bahamas)、百慕大(Bermuda)、鱷魚島(Cayman Island)、都柏林(Dublin)和盧森堡(Luxembourg),這些地方的稅收微乎其微。1996年11月統(tǒng)計的680億美元對沖基金中,有317億美元投資于離岸對沖基金。據(jù)統(tǒng)計,如果不把“基金的基金”計算在內,離岸基金管理的資產(chǎn)幾乎是在岸基金的兩倍。而一般的共同基金不能離岸設立。
因此普通基金也可以對沖,不過很多限制。
在中國由于沒有公募基金不能買賣期貨外匯,所以沒有可以賣空的金融產(chǎn)品,因此無法對沖操作。
對沖基金應該怎么盈利呢?
對沖基金賺錢的方法就是基金管理人在購買一種股票的同時,購買了這種股票一定價位以及時效的看跌權。如果股票的股價下跌到了期權限制的價格,此時賣方期權的持有人可以用期權限定的價格把手里持有的股票賣出去,這樣可以讓股價下跌的風險得到對沖,從中賺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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