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均涉及遺囑見證人的選任問題。
民事主體是否有充當遺囑見證人的資格,主要取決于兩點:
第一,見證人需要具備見證遺囑訂立真實性的能力,如果缺乏這種能力,則不是適格的見證人。
第二,見證人需要自身與遺囑內(nèi)容沒有利害關系。這是為了保障見證人的中立性,防止見證人事后為自身利益篡改、偽造遺囑。
就見證能力而言,見證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見證人需要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法律推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正確認知遺囑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意義和后果。
(2)見證人在完成遺囑見證任務時神志應當處于清醒狀態(tài)。見證人如果由于醉酒、吸毒等原因處于間歇性失智狀態(tài),則應不具備見證能力。
(3)見證人需要具備見證特定形式遺囑的相關能力,例如,盲人由于視力障礙,往往不具備見證能力;對于代書、打印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文字閱讀能力;聾啞人對于錄音錄像遺囑往往不具備見證能力;等等。
就利害關系而言,見證人首先不應當是遺囑中涉及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因為其顯然不具有利益中立性;其次不應當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密切利益關系的人,例如繼承人、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債權人、共同經(jīng)營的合伙人等,這些主體有較強的動機為繼承人、受遺贈人謀取利益。
不能充作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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