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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交易市場火熱 賣家身份認定成糾紛解決焦點
2021-05-25 09:46:10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分享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網(wǎng)易微博

對于自己是雞肋的東西,對于別人可能就是寶藏?;谶@樣的想法,越來越多的人關注到線上二手物品交易平臺。在疫情期間,線上二手平臺交易額出現(xiàn)了大幅增長。但是,在第八屆電子商務法治高峰論壇上,多位專家指出,由于相關規(guī)范尚待完善,目前關于二手交易糾紛的解決仍然存在爭議。

疫情催熱二手交易市場

“疫情發(fā)生后,宅在家里的時間多了起來,收拾出很多在家‘吃灰’的物件,就都給掛在閑魚上了。”北京消費者魏女士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她以前偶爾會在二手平臺上淘一些自己喜歡的寶貝,有時也會賣一些自己的閑置物品。“既可以給家騰出一些地方,也免得浪費。”魏女士說。

在廣州上大學的小王同學則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大學生中,相互之間交換、買賣閑置物品是很平常的事情。“我的自行車就是從一位畢業(yè)的學姐手里買的。我們平常也會在二手電商平臺上淘自己需要的東西,有的同學手機電腦都是二手的。”小王同學說,每年畢業(yè)季是二手物品交流的高峰期,但是2020年畢業(yè)季,受疫情影響,跳蚤市場轉移到了線上,不過仍然沒有阻擋住大家交流物品的熱情。“大多數(shù)學生都不寬裕,所以淘到品質好、價格低的東西都會高興半天。”

疫情成為了二手交易的催化劑。疫情期間,知乎有個熱帖:如何看待疫情期間身邊很多人開始買賣二手產品?提問者觀察到“身邊不少朋友都在淘二手,微博上掃了眼,發(fā)現(xiàn)淘二手用品和賣二手‘回血’的人都很多”。

百度搜索指數(shù)顯示,疫情期間,閑魚、轉轉、愛回收等平臺關注度迅速攀升,在2020年3月20日前后和“6·18”前后經歷兩次波峰;阿里巴巴2020年財報顯示,2020財年(自然年2019年4月1日—2020年3月31日)閑魚的GMV超過2000億元,同比2019財年增長超過100%,日活達到2000萬元;艾瑞數(shù)據(jù)2020年2月份移動APP指數(shù)顯示,二手時尚買賣平臺“只二”的月度獨立設備數(shù)增長了82.4%,高端閑置交易平臺紅布林的月度獨立設備數(shù)增長了40.4%。而疫情發(fā)生前,這兩家平臺的月度獨立設備數(shù)均有所下滑。

36氪研究院發(fā)布的《二手經濟下的用戶觀察報告》顯示,國人對二手交易的接受程度近兩年明顯提升,超七成受訪用戶每周進行1-2次二手交易,九成用戶表示會在未來一年內交易二手物品,其中售出品類較高的是手機、服飾鞋帽、圖書和數(shù)碼產品等。目前線上二手買賣渠道用戶主要為18歲到34歲的年輕人,其中31.0%是單身人士,男女比例分別為4∶6,年輕化和潮流化趨勢明顯。

賣家身份認定成糾紛解決焦點

一般情況下,消費者如果在電商平臺上購買到沒有中文標識的食品,可以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向賣家提出賠償要求。但是2020年底,江蘇省揚州市邗江人民法院卻在一起網(wǎng)購魚油糾紛案中駁回了買家的索賠要求。

據(jù)了解,江蘇消費者小陳在閑魚平臺上購買了兩瓶魚油,下單前賣家劉女士告訴小陳,兩瓶高度濃縮魚油都是其在日本旅游期間購買的,由于購入數(shù)量較多,超出了自身需求量,所以放在網(wǎng)上進行銷售。兩瓶魚油售價1910元。小陳收到貨后發(fā)現(xiàn)魚油上沒有任何中文說明,于是懷疑商品來源不正規(guī),遂向劉女士提出退貨退款要求。被劉女士拒絕后,小陳于2020年3月將劉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劉女士退還貨款,并提出了10倍賠償要求。

邗江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網(wǎng)絡購物合同糾紛案。法院根據(jù)我國《食品安全法》《反壟斷法》等相關規(guī)定,并結合原、被告的交易快照等證據(jù),認定被告的本次交易系轉讓二手閑置物品,不應認定為經營者,故案件不適用《食品安全法》中“消費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的相關規(guī)定。最終,法院沒有支持原告小陳的訴訟請求。

無獨有偶,2020年7月,在北京市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許某在法庭辯論中表示自己不是經營者,只是個人轉讓閑置物品。據(jù)了解,2019年5月,原告王先生在一個直播間中看到主播許某說自己有一部閑置iphoneXsMax手機,是粉絲送的,就私下通過微信溝通具體細節(jié)并轉賬交易,收貨后卻發(fā)現(xiàn)這款手機是仿冒的產品。由于退貨退款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王先生遂將許某及關聯(lián)平臺起訴到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共計18000多元,其中包括手機款三倍賠償以及尋找被告的交通費、誤工費等。原告稱,由于平臺方未能對相關行為人采取必要措施,應該依法對自己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許某表示愿意退給原告5000元,并接受調解,但自己不是經營者,所以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三倍賠償,因此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在二手交易平臺上,并非僅僅是一般閑置物品的交易,而是存在不少專業(yè)賣家。比如記者在閑魚平臺瀏覽看到,有銷售新款控根加侖花盆的賣家,其商鋪描述“先咨詢庫存和規(guī)格,有多種規(guī)格。”另一位銷售大口徑水培花盆的賣家,在產品介紹中顯示“來閑魚900天了,賣出過4575件寶貝。”這些賣家的存在,使二手交易中交易主體的身份變得復雜。

判斷依據(jù)仍存在爭議

“目前關于社交電商和直播電商的規(guī)范已經有了比較成熟的框架。但是閑置二手物品交易規(guī)范仍然是一個比較新的問題。”阿里巴巴集團高級法務專家吳澤艾表示,最讓人們感到困惑的就是經營者和非經營者身份的區(qū)分問題。“如果是非經營性行為,就應按照《民法典》中有關買賣合同的規(guī)范去規(guī)制。”

北京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也認為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因為這決定了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張韜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說。

吳澤艾認為,二手交易中討論賣家的經營者和非經營者身份的區(qū)分標準有三點,即是否為交易獲取經營資質、相較于新品的價格(奢侈品除外),以及在特定時期內的交易的數(shù)量、頻次和規(guī)模比重。

張韜指出,對于賣家身份判定的標準,特別是有償性標準上還存在爭議。“比如有人購買了某奢侈品品牌包,原價8000元,但由于這款包是限量版的,兩年之后市場價是8500元。在這種情況下,銷售成本應以售賣時的市場價為主還是以購買價格為主?”張韜說。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袁鵬表示,可以參照以下幾方面的依據(jù)進行賣家身份的判定:一是《網(wǎng)絡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中登記豁免的經營額,二是平臺內專業(yè)賣家與普通賣家的區(qū)分,三是經營行為的識別應當考慮商品交易價格、交易頻率與交易數(shù)量,同時結合買賣雙方的聊天記錄、賣家的銷售信息、商品交易數(shù)量、評價數(shù)量、銷售動態(tài)等信息綜合判定是否明顯超出處置閑置物品的程度和合理范圍。

北京郵電大學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崔聰聰認為,是否自用可以作為是否是經營者的判斷標準之一。如果所售物品為賣家自用產品,賣家就可以被判斷為非經營者,否則就應該按照經營者身份處理。

此外,現(xiàn)在很多二手交易平臺的平臺規(guī)則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guī)定,但是張韜認為,對于專業(yè)賣家的經營性行為,以及普通賣家直接售賣的新品,是否應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不應用單一的模式來思考。(記者 桑雪騏)

關鍵詞: 二手 交易 賣家 身份


[責任編輯:ruir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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